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(2021年本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光伏制造行業管理, 引導產業加快轉型 升級、實現高質量發展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 康發展的若干意見》 ( 國發〔2013〕24 號 ) 和《光伏制造行 業規范條件 ( 2021 年本 ) 》 (簡稱《規范條件》 ) 有關規定, 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各省、 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 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( 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 部門) 負責本地區光伏制造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、核實和報 送工作,監督檢查企業規范條件保持情況。
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 工作,組織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 核、抽檢、公示和公告,并動態管理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 名單。
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 光伏制造企業,本辦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多晶硅、 硅棒、硅錠、硅片、 電池、組件、逆變器等行業。
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
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:
( 一 ) 具有法人資格;
( 二 ) 符合《規范條件》要求;
( 三 ) 無重大違法行為。
除前款規定外,企業開展委外代工業務的,被委托方也 應滿足《規范條件》要求。
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光伏制造企業可 自愿向當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,填報《光伏制 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》及相關材料,同時通過光伏行業運 行監測與項目管理平臺 (pv.miit.gov.cn )進行在線申報?!兑?范條件》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 主體。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,需要單獨 申請。
申請企業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
第六條 申請企業承諾具有企業基本資質文件等材料, 包括:
營業執照副本、項目建設備案或核準文件、項目建設環 評批復文件、環??⒐を炇瘴募?、財務審計報告、第三方機 構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。
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規定的,省級行業主管 部門予以受理。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,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。
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《規范條件》,會同相關部 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,在 30 日 內將初步認定符合《規范 條件》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。
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 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 90 個工作日 內,組織有關行業 機構和專家,采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核實的方式完成復核。符 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,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 示,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,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 公布。
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 審核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 查驗,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。
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,企業代表在查驗結果上簽
字,并加蓋公章確認。 申請企業對查驗結果有異議的,可在 查驗結束后5 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,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 組織專家論證。
第三章 監督管理
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 ( 以下簡稱公告 企業) 要嚴格按照《規范條件》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,
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,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過光伏 行業運行監測與項目管理平臺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,并報送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。 同時每季度首月 20 日前在線填報上季 度生產經營情況表。
自查報告和季度生產經營情況表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 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,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: 企業生產經營情況、產品進出口情況,質量管理、安全生產、 節能降耗、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,法人代表、股 權或資本金、資質、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。
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當及時提 出變更申請,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,報送工業和信息 化部:企業名稱變化,企業合并、分立或兼并重組,企業產 能、產線發生較大變化,企業搬遷新址,其他重大變化。
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,審查企業自查報告。每年 4 月 30 日前 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 部。
第十三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
時,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,由監督檢查人員 和企業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確認。
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不定期對已公告企 業進行抽查,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,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 不定期市場抽查。抽查不合格的企業,將通報其予以整改。
第十五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。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 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 法有關規定或《規范條件》有關要求的,可向各級工業和信 息化主管部門舉報。
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 單進行動態管理,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將撤銷其公 告資格:
( 一 ) 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;
( 二 )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;
( 三 ) 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;
( 四 ) 發生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;
( 五 ) 違反法律、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;
( 六 ) 其他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。
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,提前告 知有關企業,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,視情況組織專家論 證。
第十八條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, 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, 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九條 受理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。2013 年 10 月 11 日印發的《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》 (工信部電子〔2013〕405 號 ) 同時廢止。
附: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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